(2016)内0426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国忠与杨艳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忠,杨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国忠,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杨艳飞,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艳飞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账户(卡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艳飞在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户(卡号为xxxxx)的yy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户zzzzz。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