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9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席某与武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某,武某,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9民初993号原告:席某。被告:武某。被告:龚某。原告席某与被告武某、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某、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武某返还我借款25000元;2.被告龚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被告武某以做工程为由向我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四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龚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武某未提出答辩。被告龚某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借席某人民币俩万伍千元(25000),愿将安家堡村房产一处作为抵押,正房3间,四个月还款。借款人:武某××,担保人龚某××,2015年12月25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被告武某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四个月,为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武某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在被告住所地、本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在公告期限内,被告武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武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存在,借款已逾期,应及时偿还。被告龚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席某借款25000元。二、被告龚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武某、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吉万太审判员 苗 锦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