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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与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89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朱 玮审判员  周 蕾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