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与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合作银行诉候宁刚、马春霞、贾斌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189号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增福审判员 朱 玮审判员 周 蕾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佳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