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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文兴宁与文兴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兴宁,文兴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文兴宁,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文兴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7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在文兴宁申请执行文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兴兵应当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现被执行人文兴兵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兴兵无银行存款、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文兴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文兴宁申请执行文兴兵民间借贷纠纷案,尚未实现债权总额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文兴宁如发现被执行人文兴兵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文兴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焱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