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大田县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伍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伍岳,大田县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10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伍岳,男,1976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大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田县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虹山路78号。法定代表人:林开发,公司经理。上诉人廖伍岳因与被上诉人大田县嘉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廖伍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伍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廖伍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树 辉审 判 员 程 哲 明代理审判员 叶 景 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倩(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