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士彬与王銘达、张亚芹、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彬,王銘达,张亚芹,高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彬,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銘达(曾用名王一兵),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亚芹,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文忠,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士彬与王銘达、张亚芹、高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