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新执行字第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池煜玲与曹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煜玲,曹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4445号申请执行人池煜玲,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曹丽云,女,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煜玲与被执行人曹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丽云共有被执行案件3件,被执行标的2233259.96元。现尚欠本案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通过龙岩市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调查到被执行人曹丽云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和平路11号(松涛花园和平商住楼)607A,面积135.38平方米的房屋已于2013年10月15日向邱旭龙抵押贷款1000000元。该套房屋已被(2014)龙新民初字第6282号周云龙与曹丽云诉讼案件保全查封。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工商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44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张   福   成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志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