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白某诉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42号原告白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被告狄某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自己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