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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白某诉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1642号原告白某,女,1986年12月27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义县。被告狄某某,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白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自己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