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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杨成方与任雷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方,任雷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563号原告杨成方,男,生于1973年10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任雷发,男,生于1988年1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方与被告任雷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任雷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成方申请撤回对被告任雷发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方撤回对被告任雷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成方负担。审判员  杜雪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