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李武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长福,李武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福,男,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代理人:谢凤霞,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举,男。委托代理人:马雪松,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娟,女,现住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王长福因与被上诉人李武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平民初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