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张渐石与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玉龙,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渐石与被执行人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国土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鹏胜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 代 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单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家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