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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9民初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建莲与杨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连,杨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9民初224号之二原告:郝建连,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委托代理人:杨恒,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杨启福,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连诉被告杨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连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郝建连承担。审 判 长 朝  鲁  孟审 判 员 马  海  龙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拉腾松布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