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9民初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郝建莲与杨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连,杨启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29民初224号之二原告:郝建连,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委托代理人:杨恒,男,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杨启福,男,成年人,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建连诉被告杨启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建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连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郝建连承担。审 判 长 朝 鲁 孟审 判 员 马 海 龙人民陪审员 刘 玉 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拉腾松布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