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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康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2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8月9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自2012年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新化县田坪镇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先后于2014年12月8日、2015年4月30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新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处罚。2016年8月4日,被告人康某某在田坪镇自己开设的诊所内行医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医处方、现场照片等物证;新化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康某甲、曹某甲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