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仰孝梅与张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孝梅,张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仰孝梅,女,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张传松,男,1962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仰孝梅与被执行人张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张传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仰孝梅3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该案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2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