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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顾庆生诉被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大什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庆生,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大什字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2民初2339号原告:顾庆生。被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大什字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莉,系该银行工作人员。原告顾庆生诉被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大什字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已与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庆生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庆生撤回对被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大什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原告顾庆生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国琴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