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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5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丁加春与罗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加春,罗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2050号原告丁加春,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告罗建波,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原告丁加春诉被告罗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4日立案。原告丁加春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丁加春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加春负担。审判员  袁朝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