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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3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林少勇、江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林少勇,江苏芳,林少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12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负责人:黄培潮,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武通,系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彬,系该行营业部主任。被告:林少勇,男,汉族,1955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江苏芳,女,汉族,1961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林少泉,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诉被告林少勇、江苏芳、林少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林少勇已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望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