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赖某与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某,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赖某,男,195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被执行人:沐某,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39年12月22日出生,彝族,住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某与被执行人沐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60650元、未受偿人民币606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卞爱民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