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2304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杨某,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6日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有登记证为证。2010年8月22日,有一婚生男孩杨某甲。2012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常年在外也不与家庭联系,对于原告母子不闻不问,被告的上述行为,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原告依据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梨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二人已分居两年以上。证据二、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的(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过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8月22日生育长子杨某甲。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被告现在已分居两年多,有梨树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卷佐证。原告提交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的(2015)淮少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结婚,并生育一名子女,但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感情不和,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二人已分居满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原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本案实际,原告要求抚育子女,且因被告下落不明,子女由原告抚育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应当承担子女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张某抚育,被告杨某承担子女抚育费4100元,至该子女18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占宇审 判 员 梁日平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凤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