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朱汉祥、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朱汉祥,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12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负责人:练小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平,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汉祥,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法定代表人:王志翔,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与被告朱汉祥、中企(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93元,减半收取计2746.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良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