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潘海涛与方延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涛,方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潘海涛。被执行人方延红(曾用名方小红)。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延红(曾用名方小红)的银行存款65875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秋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