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寿执字第4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李树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李树清,李文国,李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41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组织机构代码:865694400。被执行人:李树清,男,汉族,1974年12月13日生,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文国,男,汉族,1959年9月4日生,住寿光市。被执行人:李延德,男,汉族,1984年1月3日生,住寿光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李树清、李文国、李延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标的53177.3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