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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民申2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玖萍与沈阳渝都劳务施工有限公司居间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玖萍,沈阳渝都劳务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2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玖萍,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委托代理人:叶玉华,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薄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渝都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号6-21。法定代表人:付泽民,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杨玖萍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渝都劳务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渝都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字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玖萍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虚构悬赏金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根据被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结算单、债权协议,被申请人应向再审申请人支付悬赏金及迟延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沈阳渝都公司给杨玖萍出具的“证明”载明已将包括本案涉及的100万元在内的债权抵顶所欠杨玖萍的货款,双方又就本案涉及的100万元签订悬赏承诺书,原审期间杨玖萍本人及沈阳渝都公司均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曾向法院提供另案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和存款等事实。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涉及的100万元债权并无争议且沈阳渝都公司作为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申请执行,若双方对转让债权无异议,亦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原审认定杨玖萍与沈阳渝都公司虚构悬赏事实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杨玖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玖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金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