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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万月霞与仇恒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月霞,仇恒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3387号原告:万月霞。委托代理人:常玉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恒春。原告万月霞诉被告仇恒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万月霞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仇恒春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月霞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月霞撤回对被告仇恒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万月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