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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少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刑初112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金华市婺城区。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3月1日因赌博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6〕1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与被害人范某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汤溪镇白汤下路10号桃源宾馆附近的学嘉便利店内玩白心宝赌博。期间,两人因押注大小问题发生口角,后郑某甲拿陶瓷茶杯朝范某砸去,未砸中,接着郑某甲冲上前去朝范某的面部打了一拳,范某不慎摔倒,郑某甲又朝倒地后的范某的腹部踢了几脚,致范某多处软组织挫伤,脾脏包膜下水肿,脾挫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范某当日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郑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涉案事实。2016年8月5日,被告人郑某甲赔偿被害人范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范某对郑某甲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范某的陈述,证人方某、龚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伤势照片及病历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曾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小飞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