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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0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奇申请执行马仕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68年8月16日,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56年10月28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系黔南州农业银行退休职工,住贵州省都匀市。本院在执行刘某与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系黔南州农行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6年12月开始每月偿还1500元直至还清欠款本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金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