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刑初8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暂住本市。辩护人陈军、杜晓辉,上海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某,女,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本市。辩护人金建良,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6]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徐某及辩护人杜晓辉、金建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分别贩卖给微信名为“证luvian”,“土肥圆”各一张居民身份证件。同年5、6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由徐某事先通过微信发布消息,以每张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四张居民身份证件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徐某从中获利每张人民币100元。2016年6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经微信联系在本市原平路、晋城路附近,欲将三张居民身份证以每张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梓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的所有的居民身份证件均属合格证件。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该节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第一节、第二节事实。次日,公安人员根据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地址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徐某在庭审中均不持异议,并且有证人高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被告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的供述笔录、经其签字确认的手机微信截屏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徐某贩卖他人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身份证件予以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陶琛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