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0603执6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吴道玲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道玲,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皖06**执6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道玲,女,1948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北市公安局老家属院)。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曹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岩。本院在执行吴道玲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九方置业有限公司、曹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