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502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冰冰石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冰冰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02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冰冰石某,女,1985年5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并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6)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冰冰石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其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冰冰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2时许,被告人石冰冰石某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千佰渡小区北海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湖北路营业点领取自己小孩衣服的快件,看到该处存放有许多他人的快递件,被告人石冰冰石某趁该公司员工不注意之机,盗走该公司的一个快递包裹(内有一台苹果6SPIUS手机,该手机串号为:353280079213881,价值6056元)。后被告人石冰冰石某留赃物手机自用。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石冰冰石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石冰冰石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石冰冰石某处提取上述赃物苹果6SPIUS手机并依法返还被害人北海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湖北路营业点,取得北海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湖北路营业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冰冰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谅解书、身份资料、提取笔录及返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估价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冰冰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冰冰石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冰冰石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手机已退还给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石冰冰石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冰冰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志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欣琳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