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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冯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冯方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213号原告: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锦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方超,居民。委托代理人:冯刚稳,居民。原告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菏泽市缘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玉霞审 判 员  卢康萍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