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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满红蓉与李中胜张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红蓉,李中胜,张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满红蓉。被执行人李中胜。被执行人张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满红蓉与被执行人李中胜、张寿(2013)凉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寿承担案款9122元,被执行人李中胜承担案款21286元,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意见,由被执行人李中胜赔偿满红蓉12000元,承担执行费365元,张寿赔偿9000元,其余案款及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申请人满红蓉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李中胜、张寿已按双方和解意见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