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与淄博太极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淄博太极工业搪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800号原告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乳山口镇工业园。诉讼代表人宋利民,该企业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进华,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琳琳,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淄博太极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新世纪工业园。原告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太极工业搪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山东健荣锻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