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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3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XX诉侯秀景、高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侯秀景,高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3民初2003号原告:XX,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秀景,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殿涛,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XX与被告侯秀景、高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侯秀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殿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2015年4月20日、2016年1月12日被告侯秀景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150000元,均约定月息一分,被告侯秀景承诺于2016年7月12日前还清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侯秀景辩称,原告起诉属实,同意偿还借款,但现在无偿还能力。被告高殿涛未做答辩。原告就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侯秀景出具借据两支,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数额、利息的事实。被告侯秀景、高殿涛未提供相关证据。审理中,被告侯秀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经庭审本院可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4月20日被告侯秀景因为其丈夫被告高殿涛治病和门市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0‰,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日被告侯秀景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欠条今借到XX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月息1分借款人侯秀景2015年4月20号”;2016年1月12日被告侯秀景因为其丈夫被告高殿涛治病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一分,两笔借款共计250000元,被告侯秀景承诺于2016年7月12日前还清这两笔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内容为“欠条今借到XX现金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月息1分借款人侯秀景2016年1月12号另外:于2015年4月20日和此次2016年1月12号借款两次共贰拾伍万元正保证在半年内还清(既7月12号前还清)如到期不还愿把位于南乐县城关镇化工路北二居民区25号房子作为抵押过户给XX,特立此证承诺人侯秀景2016年1月12日”。被告侯秀景与被告高殿涛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欠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侯秀景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侯秀景拖欠原告借款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侯秀景给付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侯秀景与被告高殿涛系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两笔借款有部分资金用于被告侯秀景丈夫高殿涛治病,另外的资金用于门市经营需要,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50000元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请求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秀景、高殿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借款本金100000元应自2015年4月20日起,借款本金150000元应自2016年1月12日起,均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10‰计算至二被告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3元,由被告侯秀景、高殿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聚 川审判员 程���华审判员 王 晓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晓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