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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洪惠龙、许彩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洪惠龙,许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珠浦村。法定代表人欧阳聪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惠龙。被执行人许彩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惠龙、许彩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