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与洪惠龙、许彩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洪惠龙,许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831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海澄镇珠浦村。法定代表人欧阳聪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惠龙。被执行人许彩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隆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惠龙、许彩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熊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