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凤娟与宋春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娟,宋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娟,女,34岁,汉族,居民,现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宋春娇,女,35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赵凤娟申请执行宋春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春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yyyyy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春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yyyyy的存款zzz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502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