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凤娟与宋春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娟,宋春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600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娟,女,34岁,汉族,居民,现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宋春娇,女,35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赵凤娟申请执行宋春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春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yyyyy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春娇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yyyyy的存款zzz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060502zz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