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史振宽与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振宽,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史振宽,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史振宽与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运城市鑫源福瑞特超市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振宽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