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与云南臻味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云南臻味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586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和路1174号2层。主要负责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华剑,系公司员工。被告:云南臻味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433号博园世家11幢。法定代表人:邱明忠。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诉被告云南臻味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