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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史进喜与吕富民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进喜,吕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史进喜,男,汉族,1953年3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吕富民,男,汉族,1952年4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我院在执行史进喜与吕富民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富民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审判员 何 希 贵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