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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保字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顺军与被申请人北京卓尔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梅迎春、赵新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军,北京卓尔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梅迎春,赵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190号申请人李顺军,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北京卓尔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梅迎春,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梅迎春,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赵新成,住承德市双桥区。申请人李顺军与被申请人北京卓尔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梅迎春、赵新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顺军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被申请人赵新成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村椿林苑小区6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予以查封。经审查,申请人李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9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98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9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玉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