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永彬、张发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彬,张发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彬,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张发煌,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彬与被执行人张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2016)闽0211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彬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张发煌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发煌102550元(包括本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梁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