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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计言与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言,金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1453号申请人:计言,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委托代理人:夏艳波(系原告母亲),女,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址铁力市。被申请人:金明,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址铁力市。申请人计言诉被申请人史椿平、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计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金明应在其工作单位铁力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1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现金18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计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明应在铁力市公安局正阳派出所领取的养老保险金18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艺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