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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李翠梅与方维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梅,方维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李翠梅,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方维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民特52号刘娟英与方维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资436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81执76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 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