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方芬英与方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芬英,方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12号申请执行人:方芬英(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1********),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小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5********),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方芬英与方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芬英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小平名下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现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芬英案款20万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575元,执行费2939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红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