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钟铮与刘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铮,刘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437号原告:钟铮,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婧,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钟铮诉被告刘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钟铮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