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钟铮与刘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铮,刘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437号原告:钟铮,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婧,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钟铮诉被告刘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钟铮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