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渑池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与渑池县太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渑池县太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组织机构代码:MBOX9618-8。住所地: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陈爱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矞江、王丁伟,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渑池县太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674756-9。住所地:渑池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董鹏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渑工商罚决字(2015)第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豫1221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渑池县太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2016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渑池县太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渑池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管局渑工商罚决字(2015)第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爱霖审 判 员 范方萍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