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琨与刘浩、刘江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琨,刘浩,刘江林,葛继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刘琨,无业。被执行人刘浩,无业。被执行人刘江林,农民。被执行人葛继秀,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琨诉被执行人刘浩、刘江林、葛继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1191043.47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浩、刘江林、葛继秀暂无还款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坊子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04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周振华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祥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