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0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蔡金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蔡金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4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连丽平,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蔡金沙,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蔡金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是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黄 志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翁凌��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