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伟雄与曾庆文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75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雄,曾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503号原告:郭伟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曾庆文,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雄诉曾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雄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伟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雄撤诉。本案受理费6349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郭伟雄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