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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伟雄与曾庆文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75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雄,曾庆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7503号原告:郭伟雄,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曾庆文,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雄诉曾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雄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伟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雄撤诉。本案受理费6349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郭伟雄负担。审 判 长  卢继忠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人民陪审员  罗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