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川040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黄龙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黄龙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川0402民初3212号原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86139379X。法定代表人邓勉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攀枝花市黄龙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东方红三村。法定代表人周德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黄龙典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攀枝花金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