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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谢石生、曾枚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谢石生,曾枚芳,周金兵,张小东,谢月雄,王南,娄底市娄星区鸿昌油漆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盛旺水暖器材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鸿发地毯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法定代表人:胡浩。被执行人:谢石生。被执行人曾枚芳,系被执行人谢石生之妻。被执行人周金兵。被执行人张小东,系被执行人周金兵之妻。被执行人谢月雄。被执行人王南。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鸿昌油漆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周金兵。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盛旺水暖器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月雄。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鸿发地毯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周金兵、张小东、王南、娄底市娄星区鸿昌油漆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盛旺水暖器材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鸿发经营部、谢石生、曾枚芳、谢月雄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02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周金兵、张小东、王南、娄底市娄星区鸿昌油漆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盛旺水暖器材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鸿发经营部、谢石生、曾枚芳、谢月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金兵、张小东、王南、娄底市娄星区鸿昌油漆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盛旺水暖器材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鸿发经营部、谢石生、曾枚芳、谢月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自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周金兵、张小东、王南、娄底市娄星区鸿昌油漆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盛旺水暖器材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鸿发经营部、谢石生、曾枚芳、谢月雄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金兵、张小东、王南、娄底市娄星区鸿昌油漆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盛旺水暖器材经营部、娄底市娄星区鸿发经营部、谢石生、曾枚芳、谢月雄正在协商和解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